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10 04:53:10 265 人看过

一、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由谁承担

在法律层面上,不当得利的恶意接受者承担着返还相应款项的责任。对于那些恶意获益的个人或团体来说,他们应当全数归还自己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所谓的“收益”已经消失不见了,他们仍需承担起返还这部分利益的法定义务,并且,当损失方能够证实自身遭受了上述得利和损失之间的差价金额的额外损失时,他们有权要求恶意受益者对此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恶意不注销烟草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能得到及时注销,并给他人带来了财物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将面临罚款等相关的法律责任。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首先,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始,并无任何货物进购记录,且实际上亦未曾开展店铺运营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将由颁发许可证日期起计算,六个月期限届满时,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其次,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虽有货物进购记录,但当地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处理。若进购货物后并未继续开展店铺运营工作,且事后监管部门按照擅自停业行为进行处理,那么,自擅自停业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将发布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若被许可人未提出异议或主张自身权益,则公告期满后,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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