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外企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0:20:37 108 人看过

一、外企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滥用劳务派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外企由于劳务派遣本身的优势带来的利益驱动,对原本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也转为劳务派遣,以逃避用人的责任。

其中,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方式为“逆向派遣”,也成为“虚假派遣”,即劳动者原本就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人责任,强迫劳动者转变身份,先采取各种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再让这些职工与本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由该派遣单位再将这些职工派回单位工作。通过逆向派遣方式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二)侵犯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

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仅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对本不应实施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社保问题、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虐待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

二、对外企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首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降低其对企业的忠诚度,由此可能增加员工队伍管理上的难度,甚至面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以及业务上的风险,不仅达不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反而可能给企业造成更大损失。

其次,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技术素质。在职业培训上,很难期望劳务派遣单位对分散在各个工作场地,大量不同技能、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岗位需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而从外企的角度来讲,也不愿意对不属于自己的员工增加投入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因而劳务派遣很可能成为外企的一种短视行为,不利于外企的长足发展。即便外企愿意为劳务派遣工投入培训成本,但是由于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外企并不享有作为用人单位所应具有的部分权利。

最后,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给外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带来连带责任风险,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商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工伤保险费用的,用工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倒闭或被撤销,用工企业则要求承担起所有对劳务派遣工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1、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

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7、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务人员工伤由派遣单位负责。并且为您分析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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