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人必须记载的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2 23:41:03 155 人看过

一、汇票保证人必须记载的事项

在汇票保证中,保证人必须记载的事项是确保票据保证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

1.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2.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保证的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被保证人则限定为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

在汇票保证的具体记载事项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行为的核心内容,必须明确无误地体现在票据或粘单上;

2.“保证人签章”,这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缺少这一签章,票据保证行为便无法成立。

二、汇票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

在汇票保证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保证行为中必须记载,否则保证行为无效的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是两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两项内容直接决定了票据保证行为的成立与否,缺一不可。

2.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那么这并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保证。如果缺少保证人的签章,那么票据保证行为也将无法成立。

三、汇票保证的相对记载内容

1.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汇票保证还有一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虽然不是票据保证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如果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这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以及“保证日期”。这些事项的记载有助于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证人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

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未记载这些相对必要事项,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法律效力。

4.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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