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有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职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调岗无须本人同意
张女士在一家大型超市从事财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确定工作岗位为财务部,工资报酬约定按超市部门岗位标准执行。2006年10月8日,刚刚结束长假休息的张女士被财务部领导叫去谈话,部门领导认为其近期工作状态不稳定,失误频繁,已经不能胜任财务工作,公司准备将其调整到收银部工作,但尚未作出最终的书面处理决定。张女士对此十分不理解,认为工作失误的责任并不在自己,自己仍然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张女士仍继续在财务部上班,但部门领导不再向其布置工作。10月12日,财务部通知在岗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张女士也在考核人员范围之内。张女士接到通知后,心想:既然已经要把我调走了,现在对我进行考核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去考试也是白搭工夫,索性就没有去参加考核。2天以后考核结果公布,张女士的笔试得分为0,是部门全体人员中的最后一名。当日,超市人事部以张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其做出调岗的处理决定,要求其在当月20日前到收银部报到。张女士认为此次考核是公司针对她进行的,考核结果应当无效,而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就是在财务部,单位无权单方做出调整。一气之下张女士便不再去上班。超市收银部自2006年10月20日起开始为张女士记录考勤,并将其缺勤记载为旷工。2006年11月1日,超市以张女士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随即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超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裁决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女士的申诉请求。评析:在本案中张女士的几个观点有所偏差,大家应引以为戒。首先,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张女士的工作岗位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并不代表这一约定是不可变更或不能被调整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做出的保护性措施,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因此,企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无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其次,在超市并未正式对张女士做出调动处理之前,其仍属于财务部员工,应当遵守该部门相关规定并接受管理。所以,张女士拒绝参加部门考核是没有道理的,而放弃参考机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再次,张女士在接到调岗通知后不到新岗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停止工作,已构成旷工违纪的事实,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申诉请求。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应当理智的考虑解决方法或者依法选择解决渠道,切不可因为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反而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读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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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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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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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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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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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应赔偿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031、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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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金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51、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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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1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劳动者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劳动者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 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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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7,用人单位要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许多限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这样,用人单位也应该给予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且用人单位要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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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08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即使满足了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