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8:31:29 234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配偶与他人结婚的;

(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婚礼,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承认日常生活中的名称外,当事人同居。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护,女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也可作为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为了证明周围的人认为当事人是夫妻,通常需要获得周围人、亲友的证言。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审理“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所提起的“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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