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亚兵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42 404 人看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兵,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田庄村1组1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兵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刘亚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4日,被告人刘亚兵伙同陈勇、朱开钰(均另案处理)骑一台红色的男式两轮摩托车从邵阳市窜至隆回县桃洪镇文昌村6组罗学成家,趁罗学成家无人看守之际,由朱开钰望风,将罗学成家的2只山羊宰杀后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两只山羊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学成的陈述;证人罗社柏、范华元、罗书科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亚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亚兵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亚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09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教书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拘役相关文章
  • 任小兵、任天成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小兵,又名任有兵、任有彬,男,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6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犯惯窃罪,于199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又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6日被抓获,2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逮捕,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患严重疾病)。被告人任天成,男,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患严重疾病)。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兵、任天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
    2023-06-11
    191人看过
  • 季光法刘孟发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光法(别名小季、季先法、季先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0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孟发(别名小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卫滨
    2023-06-11
    112人看过
  • 张青艳、刘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艳,女,1974年9月30日生。被告人刘芳,又名刘丽娜,女,1970年10月6日生。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张青艳于2008年11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二被告人均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艳、刘芳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青艳、刘芳到兰考县北关大花轿婚纱摄影店旁“印象摄影”店内,刘芳以询问照相价格吸引店内人员,张青艳趁机将一部黑色“尼康”D40数码相机偷走
    2023-06-11
    486人看过
  • 刘世强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强,男,生于1959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410325195911247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饭坡乡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强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世强乘邻居刘XX家无人之机,用钢筋将刘家上屋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把刘XX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13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世强将所盗现金主动退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贺XX、杨XX、李XX等人证言及报案证明、
    2023-06-11
    230人看过
  • 刘高记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高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叶县夏李乡彦岭村东北组。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高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高记窜至本村村民刘某某家将其200元现金及存折盗走,并在叶县常村农村信用社将存折上人民币8000元盗走。后被告人刘高记将所盗的8200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高记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
    2023-06-11
    396人看过
  • 被告人刘振宗非法搜查罪一案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宗,男,1983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2198304034493,大专文化,住泌阳县高邑乡小屯村委小屯村。因涉嫌犯非法搜查罪于2002年12月2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1月15日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二次批准逮捕,2010年3月1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宗犯非法搜查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振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4月30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刘振宋伙同刘得美、高国伟、李相杰、刘国和(均已判刑)一起以刘某当天乘坐泌阳县王店街个体户余某的三轮
    2023-06-02
    453人看过
  • 被告赵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阳窜至亚洲新能源(信阳)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之家办公室,将岳某某挂在办公室墙上挎包内的现金83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阳将所盗83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3-06-11
    438人看过
  • 原审被告人邵培山、杨凤中、李玉全、刘龙、郑斌犯盗窃罪,被告人衣德江、宋维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培山,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孙喜屯,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2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辩护人熊伟,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凤中(绰号大杨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乌兰傲都乡统领村。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2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全(别名李玉权),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暨住所地扶余县三岔河镇西北街。曾因介绍、容留卖淫,于1988年3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9月27日解除劳动教养
    2023-06-11
    120人看过
  • 被告人耿廷发、李鹏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廷发(曾用名张玉龙),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鹏(曾用名李永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
    2023-06-11
    339人看过
  • 陈青蛙、刘平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5日被假释释放。200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4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平平,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5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440人看过
  • 被告人范芳勇、文玉民、范芳斌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芳勇,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乐阳村1组2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文玉民,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文仙村3组3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范芳斌,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乐阳村1组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芳勇、文玉民、范芳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
    2023-06-11
    299人看过
  • 路兵盗窃、刘文瑞、田瑞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兵,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林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2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文瑞,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林州市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田瑞芹,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林州市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兵犯盗窃罪,田瑞芹、刘文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
    2023-06-11
    328人看过
  • 被告人谭永华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永华,男,土家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东县水布垭镇苦竹溪村12组。2006年因盗窃罪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0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5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永华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书记员刘海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谭永华从荆门市沙洋县范家台监狱刑满释放后回到巴东县城,当晚21时许,谭永华采
    2023-06-11
    345人看过
  • 被告人许明福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明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围龙坝村六组。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9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福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明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明福伙同谭文宇(已判刑)携带钢锯窜至巴东县水布垭镇,锯断该镇三友坪村至顾家坪村的过江正在使用的型号为φ200的公用通信光缆线5
    2023-06-11
    28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拘役
    词条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拘役
    相关咨询
    • 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被告人处罚标准不一样吗?共同盗窃犯罪的处罚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被告人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罪和盗窃犯罪一样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盗窃罪和销赃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销赃罪”已经最新修改为“
    • 小区被人偷窃是犯盗窃罪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
    • 犯罪人因犯窃窃罪被抓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