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办理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上海市护士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表》
3、临床实习证明或者告知承诺书
4、身份证
5、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6、专业学习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告知承诺书
二、上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不包括函授、电大、自考、成考等专业教育方式学习的护理、助产专业人员;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上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2、审查与决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及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及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准予批准条件1,2,4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3、颁证与送达
四、上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办理的法律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3、《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19)24号
本市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补证)由市卫生健康委下放至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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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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