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不同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1:53:35 482 人看过

抵押和质押有以下3个区别:1、概念不同。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用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行为。质押通常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3、标的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时,对标的物的占有没有转移,而质押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

抵押和质押的共同点

抵押和质押的共同点如下: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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