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届满的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8:41:52 82 人看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侦查期间的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刑事羁押期限的相关内容如下:

1、侦查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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