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2 23:50:37 45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

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三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十五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

客运机动车除车辆内置的行李箱(舱)外,其他部位不得载货;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设置相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警告标志和车辆禁令标志。

第十七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机动车进入不停车电子收费专用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最左侧车道行驶。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两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傍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开启车灯。

第二十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时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妨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请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

(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

(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

(七)调试导航装置;

(八)观看影视录像;

(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

(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

(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两小时。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行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接驳运输。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装置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监控有效。

第三章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口和出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适当的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依法接受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第三十二条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分流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遇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关闭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开通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隧道进口处设置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逐步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沿线气象状况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警信息。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计、建设高速公路气象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养护工区、救援中心等地配备、配足道路抢险救援需要的清障、除雪等设备以及融雪、融冰等物资。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以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整改隐患或者险情的建议;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放置红色示警灯或者反光锥筒。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当开启示警灯。

除应急抢险施工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养护施工应当事先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在施工五日前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并在进入施工路段前的相关入口处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规定设置公告标志牌。

第四章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医疗急救等单位参加的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援。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各自职责,快速处理事故,快速清障,恢复交通。

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或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对救援作业车辆以及被救援车辆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肇事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事故处理、救险、清障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罚款收据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五)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上交的;

(六)使用依法扣留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放行被扣留车辆的;

(八)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重大交通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未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三)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五)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的;

(六)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或者调试导航装置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货运车辆和挂车未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者遮挡、污损车身反光标识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七)载物行驶时散落、飞扬、流漏载运物的;

(八)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九)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二)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

(十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四)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非因超车需要驶入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

(十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牌的;

(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十)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

(二十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的;

(二十三)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二十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运行不正常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二十五)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清障救援,致使道路发生长时间拥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01: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解读《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明确了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增加了停车场地规划、建设、设置规范和费用收取内容。《省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停车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第六十三条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
    2023-06-08
    138人看过
  • 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
    法律综合知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60801实施日期:20061201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
    2023-12-06
    241人看过
  •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处罚依据和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工程承担了国家的70%客运和40%货运量,是道路交通运输主动脉。但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对于驾驶人和车辆的要求有着差异,所以我们要重视关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特别规定。一.高速管理交通安全处罚依据和标准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2023-04-30
    406人看过
  • 广东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者、所有者及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除加强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给予处罚。第三条航政、港航(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责令书面检讨:(一)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者;(二)船舶未勘划载重线标志或未标明载客额者;(三)持证船员调动未办理任解职手续者;(四)在狭窄弯曲的危险航段,船闸、桥孔并行者;(五)帆船在港内禁止驶帆的航道上张帆航行者;(六)人力船在港内航道上拖带浮动物
    2023-06-08
    266人看过
  • 山东高速公路怎么收费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1月1日起,山东省境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将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收取方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7座以下客车跑高速0.40元/公里。《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通知》要求,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货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客车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以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座位数和吨位数为依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划分为五类:第一类: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第二类: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第三类: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第四类: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
    2023-05-30
    487人看过
  • 山东省内哪些高速路收费站开通etc车道
    2010年7月1日,全省共有60个收费站的124条ETC车道开通,青岛高新、城阳南、马山、同三胶州、胶南等5个收费站的10条ETC车道于2010年9月开通。
    2023-11-25
    488人看过
  • 黑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提请审议
    2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予以细化、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法律责任条款和罚款标准等7个方面做了修改。2007年施行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乡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如超载超限、遮挡号牌、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农机车辆违法行驶等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较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需要加强等等。省公安厅副厅长赵XX认为,一些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因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而不能实施有效管理,需要补充和完善。原《条例》共9章127条,修正后共9章160条,修改52条,新增38条,删去
    2023-06-08
    226人看过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我省即将出台《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初次审议了该《条例(草案)稿》,该《草案》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力争在年内通过实施,您对兰州交通有好的建议请快向省人大提交。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人士介绍,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使法规案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此次《条例(草案)稿》已在每日甘肃网、甘肃人大网等新闻媒体公布。★《条例(草案)稿》解读违规处置:开车打手机罚款200元良好的环境是靠大家共同维护的,但是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在车里随意向外丢弃垃圾等物品,不仅影响到城市环境,对尾随车辆的安全也造成了影响。为此,《草案》规定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遗撒或者飘散载运物的,处50元罚款。同时,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也将受到50元的处罚。司机开车打手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
    2023-06-08
    346人看过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2023-06-08
    175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加强对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的规范还是十分必要的,它是创造一流的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和时代对人类文明社会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体现了我国交通法规与时俱进,符合中国社会现实的优点,他西安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精神。一.关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
    2023-04-30
    143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几条写实习期上高速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几条写实习期上高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间是允许上高速的,但必须要有持有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满三年以上的驾驶者陪同。若实习期驾驶员擅自驾车进入高速公路,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具体处罚标准请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同时,驾驶的机动车也不得牵引挂车。对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情况,应由持有相应或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满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情况,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
    2024-07-19
    325人看过
  • 2024年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
    高速路上违反规定超车的处罚首次入四川地方法,有此情形的罚款200。还有一大波新变化来袭,进隧道前开灯也入法,明确提出清障救援不能指定维修场所,否则罚2000到5000。一、新规违规超车罚款200元为规范行车,条例(草案)已经在此前把三种违规行为“拉黑”:非急侵占应急车道、货车等占用小型客车道和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要处以200元罚款。条例二审稿再添新内容,把“违反规定超车”的处罚也首次写入法,同样处以200元的罚款。需要提示的是,在前车正在超车;前面路段是弯道,分道线是白实线或者黄实线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超出高速公路限速标准行驶等情况下超车,都是违反规定超车的行为。指定车辆维修厂罚2000到5000高速路上需要拖车救援或许是难免的,但条例二审稿说,对指定维修场所说不则是绝对的。“将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
    2024-02-04
    403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安全法区别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怎么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乡间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糙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糙路交通安全娜第7}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怎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
    2023-04-12
    431人看过
  •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使用者。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公路规费征收与使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路规费征收机构具体实
    2023-06-08
    17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29条有哪些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9
      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
    •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28条是什么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4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附近水域的巡查;发现桥梁及其防碰撞设施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
    • 广东省高速公路超速相关处罚条例?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广东省高速公路超速处罚标准如下: 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暂不处罚; 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以50元罚款,记6分; 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1
    • 山东公路山东高速公路怎么修建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03
      1、高速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
    • 山东高速公路安置如何赔偿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31
      1、高速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