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几个抗辩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5:51:26 177 人看过

1、无过失抗辩

一般来讲,被诉侵权行为人既无侵害的故意,也无过失而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如采用的作品已经进入公知领域部享有著作权,如侵权人本身不具

有过错。根据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侵权人不知或者不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行为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者二者并处。这是不当得利所形成的民事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抗辩

音乐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都有独立的权利内涵,在此过程中虽然每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权利请求,但音乐著作权侵权往往是因多数人在不同的阶段所形成的侵权行为。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应当共同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起的有关侵权诉讼案例中,很多MTV量贩提出其出巨资采购的卡拉OK点播系统本身已经收录了大量的讼争标的歌曲。我们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该系统的制造商违反著作权法收录享有著作权的音乐歌曲本身就是构成了侵犯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机械复制权,而在此侵权的基础上,量贩歌城等侵权人擅自放映则构成了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机械表演权中的放映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但这两者存在客观联系,如量贩歌城购买该系统本身就是为了放映而系统的制作商的产品目的也是为了提供放映,则这两种行为都被最后的行为所吸收,因此,系统的提供者和量贩歌城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只是起诉量贩歌城承担责任,量贩歌城可以依法追加或者起诉系统的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理法定使用

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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