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公交管[2004]136号)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一)专报的时限和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市)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市公安局。
(二)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情况;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
4.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专报的评价
由市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专报作出评价,并报市政府。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落实了工作责任,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及原因的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第3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市交委和市公安局。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名称、路段、行驶方向)、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的取得、违法行为记录等。
5.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包括登记、检验记录等。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7.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8.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
9.整改措施。
(三)检查报告的审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由市安监局牵头,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检查报告作出审查,报市政府。
审查的主要事项: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分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是否查清,交通肇事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查明,并予以追究。
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是否恰当。
4.是否提出整改措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是否已付诸实施。
5.是否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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