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是特定的,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的,所以债权人债务人也是相互的。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买乙的货物,此时站在交货的角度看,乙是债务人,甲的债权人;站在付款的角度看,此时的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
二、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怎么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权
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诉讼管辖,管辖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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