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4:13:31 121 人看过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具体来说(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该保险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以后,并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去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因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提示:保险车辆转让,均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自转卖给买受人时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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