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担保物权实现的审查标准
1、普通诉讼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要根据法律对诉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审理,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步骤进行。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否顺利进行,除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外,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如果有“实质性争议”,则将会面临转而寻求普通诉讼程序救济的结果,反而增加了法律救济的时间成本。但何为“实质性争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是使用这一程序面临的最大风险。
为最大程度避免“实质性争议”的产生,需要当事人在交易之初,以及交易过程中做好全程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除了法律文本的完整、准确、无遗漏外,还要做好履行监督工作,及时登记担保物权,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一般而言,除非法院发现公证文书内容确有错误,符合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外,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更多的是形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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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0担保物权人应当向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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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13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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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施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3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 2、办理审查。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