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建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因犯强奸罪,1997年11月14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建胜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建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逯建胜在长垣县蒲东办事处罗阵屯村张XX家将一辆红色海洋之星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该车价值人民币1810元。同日2时许,被告人逯建胜在长垣县蒲东区办事处一建筑工地,盗窃一台2.2千瓦的切割机。经鉴定,切割机价值人民币32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逯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建胜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逯建胜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逯建胜在长垣县蒲东办事处罗阵屯村,翻墙跳进张XX家中,将一辆红色海洋之星两轮电动车盗走,行至蒲东区办事处一建筑工地时,又盗窃一台2.2千瓦的切割机。被告人逯建胜推着盗窃的电动车走到原北关教堂附近时,遇到巡逻的公安民警,扔下电动车逃跑,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0元,被盗切割机价值人民币325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回退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逯建胜因犯强奸罪,1997年11月14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
1、长垣县人民法院(1998)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
2、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长价鉴字(2009)19号鉴定结论书;
3、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4、长垣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抓获证明;
5、长垣县公安局满村派出所户籍证明;6证人孙XX的证言;
7、被害人张XX、高XX的陈述及领取证明;
8、被告人逯建胜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建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建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院关于逯建胜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逯建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普民
审判员秦喜梅
审判员左民廷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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