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谈判)刍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6:55 232 人看过

张喜亮

集体协商(谈判)刍议

——兼谈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张喜亮

内容提要: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行为。但是,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则不是相同的。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也是不同的,全国总工会的文件是把两者混为一谈的。把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的对职工平等协商权的不尊重。工会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形式才能够获得平等协商的代表权。

关键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谈判)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集体协商也被称作集体谈判,就是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是:用人单位一方的组成的代表团和该用人单位员工一方组成的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集体谈判的当事人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并非是一样的。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该单位的全体员工,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则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只是集体合同主体的代表,他们是协商谈判的当事人但是并非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协商谈判的当事人分别代表本单位和本单位的员工。集体协商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代表,一般是以代表团的形式出现而不是单个人如法定代表人;另一方是员工方面的代表,或是员工推举出的几个人组成的代表团或是该员工组成的工会组织指派的人组成的代表团。对于产业一级的集体协商谈判其当事人分别是雇主组织和相对应的工会组织若干人指定的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最终是在具体的用人单位得到落实,因此,劳动法律法规则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就说明集体合同的主体和集体协商当事人不是一样的。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职工签订的有关劳动标准的书面协议,而集体谈判则是协商的行为或活动。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程序,而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要经过集体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条规定也充分说明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即集体谈判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第四条则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规定:“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工会一方的其他代表可以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第九条规定:“工会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当由工会重新指派代表。”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我们不难发现,全国总工会是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混为一谈了。

集体协商不同于平等协商,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活动。第一,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目的不同: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主体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是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代表职工的工会指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平等协商的主体是职工个人、群体或全体与用人单位——主要表现为与用人单位行政方面的负责人;第三,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内容不同: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事宜;平等协商则的内容是直指受到侵害的职工权益——并非泛泛的劳动标准;第四,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也是不同的: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平等协商则是职工的一项实质性的权益——其本身就是劳动权益之一。另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见,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协商代表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那么,平等协商则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约束。

把两者混为一谈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主要是涉及职工的权益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平等协商是法律赋予给职工权利,工会应当做的是依法维护好职工的该项权益,支持职工依法行使这项权益;因为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工会把职工的平等协商权给取而代之了,是对职工平等协商权的不尊重。工会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关于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工会的权利来自会员或职工的授权即会员或职工个人权利的让度;当没有这样让度或出让的程序或形式时,工会是没有会员或职工合法权益取而代之之权的。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如果工会通过会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获得这项代理权的话,工会是可以代表职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1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权相关文章
  • 集体谈判代表在谈判期间享受的工资和福利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在参加集体协商过程中享有以下待遇:一是视为正常劳动。职工代表依法参加集体协商,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代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依法应当得到保障。因此,它被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他们的工资应该依法支付。二是劳动合同超期终止。谈判代表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时。这一条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情形消失,劳动合同终止”。第三,原有立场不变。用人单位依法参加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工资照常发放。否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2023-05-07
    255人看过
  • 党员谈心谈话可以集体谈话吗
    可以。要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融入血脉、铸入灵魂。要讲学习,学海无涯,无论是年轻人还是年长者,无论在什么职位上,都要加强日常学习,学习贯彻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学习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学习新理念、新技术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知识积累和水平。要讲创新,不能因循守旧,不能有路径依赖,要随着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研究新情况新思路新方法,推动工作开创新局面。要讲作风,重点是培养树立高效率高质量完成任务、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积极协作配合的工作态度和精神。要讲底线,不踩“红线”、不闯“雷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规矩要求,确保不出任何问题,永远做一个干净的人。党员谈心谈话制度由党支部制定谈心谈话制度,首先明确哪些情况为“必谈“,特别是《条例》中指出的“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
    2023-07-31
    84人看过
  • 商标权的程序保障刍议
    商标权的程序保障问题很少被作为专门的理论问题引起关注。重实体、轻程序作为中国法律思想的痼疾,不仅影响着诉讼法学,也同样渗透了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与实践。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对程序的独立价值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但是,程序问题并不是诉讼法学独有的命题,诉讼法学界的反思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孤独的呐喊。从立法程序中的部门立法之合理性,到民事纠纷的行政主管之界限,无一不是诉讼外的程序问题。在商标法中,有注册程序、异议程序及复审程序,这些程序一直被视为商标权取得的客观规程,相关著述大多从注释法的角度进行介绍,很少探究程序自身的合理性。自从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界开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差距。该协议的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和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涉及诸多的程序性问题,于是程序保障问题逐步进入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范畴,近年出版的商标法著作大多对商标复
    2023-04-23
    207人看过
  • 协议离婚的谈判技巧
    协议离婚谈判技巧一般而言,协议离婚时谈判沟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两个方面;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谈判难度非常大,余地不多,相反,作用不会太大。下面主要针对财产风与子女抚养问题谈判沟通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稍加整理,以资参考。(一)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谈判1、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据可查的规定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2、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3、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
    2023-04-25
    319人看过
  • 协议离婚共同债务谈判
    协议离婚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夫妻一方隐瞒债务怎么办夫妻隐瞒债务,如果所隐瞒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该债务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
    2023-03-08
    383人看过
  • 协议离婚居间谈判服务
    夫妻不成的主要原因有:一、一方确实深爱另一方,不愿离婚;二、出于对孩子成长考虑,不愿因离婚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三、没有经济来源的压力;四、一方在上不肯让步,提出使另一方无法接受的条件;五、其他原因,如转移财产等。在很多情况下,协议离婚达不成的最根本原因在于财产分割分歧较大。而分歧通常是一方要求过高,不切实际。另一方通常据此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根据自己主观判断,认为对方有财产隐匿行为,估计对方财产过高,纠纷由此而生。律师此时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毕竟,通过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律师介入一来反应出聘请律师一方当事人确已没有退路,表现出了非离不可的决心,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再行进一个客观的反思。同时,律师可以在其中积极斡旋,争取双方都让步的机会。
    2023-06-11
    321人看过
  • 如何与征收方协商谈判
    在与征收方谈判前,被征收人要提前确定自己的底线,明确补偿的目标,并且收集好相关拆迁的材料。做好这些准备后,在谈判时尽量让对方出价,然后再依据对方的出价合理确定自己想要的补偿,但不能低于自己确定的底线,如果确实不会谈判的,可以委托律师谈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2023-02-22
    374人看过
  • 集体合同规定之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一)工时制度;(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
    2023-03-02
    65人看过
  • 宪法诉讼刍议
    违宪审查
    二战后宪政呈现全球化趋势,世界各国面对纷繁复杂的,诸如个人宪法权利的侵害、法律审查、政党争议、选举争议、权限争议、特殊公职人员的违宪等等宪法争议现象,越来越认同通过诉讼来解决,从而最终保障和发展宪法。宪法诉讼作为国家权力制衡的结果,是一个国家最高级别和最后的诉讼安排。它区别于立法机关的宪法审查,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对公权力的行使引进了来自第三方的制度性的评价机制。宪法诉讼所适用的程序是诉讼程序,有符合宪法规定的当事人和专业的裁判者,这种程序肯定会带有某些政治性安排的特点,而不同于普通程序。宪法诉讼的落脚点是宪法,它的依据是宪法,最后所维护的归根结底还是宪法,因此,宪法诉讼的功能和目的都是围绕着宪法本身展开的。当然,这里的宪法包括宪法的文本,也包括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和宪法秩序的根本出发点,它的权威来自于它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地修改。但是,宪法文本终究要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这就
    2023-04-24
    160人看过
  • 刍议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哪些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1.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2.配方。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
    2023-04-17
    96人看过
  • 以物抵债刍议
    强制执行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合意以物抵债时,执行法院可以适用以物抵债。本文试就在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这项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内涵、适用条件、功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六个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以物抵债这项执行措施的完善尽一份绵薄力量。1、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低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上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强制措施的基本法律依据。2、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的内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和302条两条司法解
    2023-06-06
    150人看过
  • 集体合同的重新签订与谈判周期
    (一)集体合同的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前筹备,提前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签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二)集体协商谈判的周期集体协商谈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由双方商定周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重大问题,有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后可随时进行协商谈判。参阅文件:《关于建立企业、地区、行业劳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意见》(1994年8月13日工总字[1994]13号、豫劳[1994]51号、豫体改字[1994]92号、豫计经办[1994]1256号、豫企[1994]41号)。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是什么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双方经协商同意,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使企业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全体员工的合同关系更好地适应变更的新情况,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
    2023-08-17
    333人看过
  • 谈谈合作协议与合伙协议之间的区别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陆社炎律师回复:法定的投资人合伙投资的时候为了协调关系通过协商形成合伙投资协议书,所以法律上承认的是:合伙投资协议书不是合伙合同投资是一种资金关系,适用于协议书,不是商品买卖关系,不适用于合同,所以它们的区别就是协议书是规范的称呼,合伙合同是不规范的称呼【相关阅读】1、合作协议是协议双方共同完成一个项目而临时组成的一个合作体,只针对某一个或多个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就自然解散;2、合伙协议是协议双方共同投资而组成的一个实体,比如组成一个公司等,如果一方购买了另一方的股份或投资或其它的权益,该合伙协议也就没有了。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023-06-09
    67人看过
  • 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激发职工全员参与管理、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实现我厂“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结构优化,狠抓电炉工程建设,攀登百万特钢高峰”的方针目标,特由厂工会代表全厂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二、双文明目标第二条94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1.产量:钢:134万吨;商品材“100万吨;2.产值:22亿元;3.销售额:44亿元;4.利税:3.6亿元;5.利润:1.25亿元。第三条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1)年内完成大电炉、Lf炉、VD炉和连铸机施工设计图,提出标准设备清单,开始设备订购工作。非标准设备选择制作单位,并落实订购合同。开挖大电炉、连轧机氧化铁皮沉
    2023-06-08
    473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权
    词条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更多>

    #代理权
    相关咨询
    • 协议离婚谈判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9
      如果自己和配偶谈条件。应该考虑如下四个方面: 1.共同财产怎么分? 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股资,股份,保险金,公积金,债权,金银首饰,古董,字画等统统列表清算,双方可以按约定处理,也可以按法定处分。如果双方争议太大,就起诉到法院,让法官判决。 2.孩子归谁扶养? 孩子归谁扶养这个问题很复杂。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本着对孩子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思想,慎重考虑父母离婚后孩子归谁扶养:要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要
    • 集体协商会议能否中止?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2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 商业谈判中的保密协议怎么签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保密协议拟定以限制对方泄露为目的,最好针对重点有针对性的拟定。是否和你们签是你们谈判的前提。
    • 谈判结果不协商解除调解协议怎么办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4
      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可直接申请法院按协议要求对对方强制执行。如果是在相应的行政部门、执能部门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维持该协议。
    • 商贸谈判离职有竞业禁止协议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9
      展开全部离职时如果没给补偿金,那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的理解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