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03:00:30 387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基本含义。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应具备两项主要条件:

(一)主体条件

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所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这里所称的“组织”、“机构”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机构,但它们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而有权实施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也会引起相对一方的不服而被起诉,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排除另外两种共同被告的形成。

第一,两个以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机构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类组织和机构也是共同被告。

第二,一个以上行政机关和一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与该组织或者机构也将是共同被告。

(二)主体的客观行为条件

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不就是共同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机构)不能任意结合为共同被告,它们必须要具有能成为共同被告的必须联系,这涉及主体客观行为的条件,即它们必须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1.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共同作出”应如何认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有一种法律形式,就是相应的法律文书,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和签署盖章,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如两个行政机关均有署名盖章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这类法律文书,即能证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还会有以下几种状况:

第一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如共同对某个行政相对人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都未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无法从法律文书上来确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这就需要从客观事实来认定“共同”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掌握。

首先,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此,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均应以自己的独立的身份和名义参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行政机关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和名义实施某具体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行政机关虽参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却并未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出现,事实上只有一个行政机关出现,不存在两个行政机关的问题,因而也不能认定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还需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均要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参入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行政机关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行政机关虽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名义却没有此种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参入。那么,则属于前一个行政机关虚列了后一个行政机关,而实际上只有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能认定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事实上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与上述事实不完全吻合。如两个行政机关共同对某个行政相对人作出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但只有一个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理决定书,另一个行政机关未制作法律文书,也未在前一个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此时,又如何认定这两个行政机关是否属于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为呢?若以客观事实作标准,则两个行政机关应属于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若以法律文书为标准,则只应认定制作了明确的法律文书的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能表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客观事实。当其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时,可以其作标准认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当其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时,则不能受其影响,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直接以客观事实来认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否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2.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认定?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能引起两个以上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一个行政机关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针对一个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既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又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所指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仅指上述后两种类型:即一定要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本文只论及能引起共同被告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只有后两种类型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导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7日 2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被告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被告的具体情形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7、
    2023-04-04
    366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举证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应的程序来是存在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且相对人,也就是公民和原告没有必要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
    2023-03-10
    148人看过
  •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管辖
    行政诉讼中如果有共同被告,且其管辖法院相同的,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起诉;如果管辖法院不同的,则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诉讼标的相同是否是重复起诉是会构成重复起诉的。是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是先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二、执行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如果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
    2023-03-08
    135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都有谁
    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一)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情况。(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上述四种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诉讼的,另方(即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二)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
    2023-04-16
    397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被告怎样确定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等。一、行政复议失败如何处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官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
    2023-03-19
    259人看过
  • 谁是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是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我们国家对于商标类型的一些案件,他们都是非常的重视的,因为这样的一种案件,他直接的影响到我们国家的最终的商标,所以此时必须需要对这个流程来进行一定的规范
    2023-03-28
    10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是怎么认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24
      行政诉讼中有共同被告,管辖法院相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不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第一个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怎么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9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中怎样追加新的被告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3
      1、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规定是怎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12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起诉状相对应的答辩状,以供人民法院审查。
    •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共同被告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就是说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如果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也就是双被告制度。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注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