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9 01:47:11 174 人看过

一、债权人可否要求第三人替代履行

债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一、如果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因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不属于借贷关系当事人,与债权人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即使第三人不履行代偿义务,债权人也无权强制要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三、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财务公开

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还具有股东身份的可以要求财务公开。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债权人可否扣押其债务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如果遇到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约定给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财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按时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扣押托运的物品。这在法律上称作留置。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扣押并且变卖担保物,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付自己的债权。这在法律上称作质押。建议债务人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扣押或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划扣,所得款项偿还他的借款。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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