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退市、解雇、辞职和辞职引起的争议
(IV)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V)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经济补偿或补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规定》(2003)第55条规定,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因履行集体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劳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争议,当事人不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因追讨养老金发生的纠纷,医疗费用,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I)职工申请社会保险的争议发放社会保险福利的机构
(2)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
(3)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诊断鉴定委员会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V)个体工匠之间的纠纷,帮工和学徒
(VI)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员工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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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调解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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