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8-03-11 23:10:00 29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办理材料

筹设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办机构举办者、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附上属地教育指导中心申办意见。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学历证书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可以由举办者所在单位、公司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如举办者为2人或2人以上则每人都要提供此证明)。收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如实填写(如举办者为2人或2人以上则每人都要提供此材料)。收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可以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证明(如举办者为2人或2人以上则每人都要提供此证明)。收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或社会组织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该组织法人代表提供本项材料。

可以上民政部门网站进行申请或者咨询民政部门。收复印件1份。

拟办学场地权属材料(国土证、房产证等);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并提交相关证明。办学场地要求:有独立的办学场地,不与市场、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为邻,场地面积不低于300㎡。验原件收复印件。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合作办学协议书应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以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收原件。

或建筑工程验收报告或房产证。利用原有楼房办学的提供此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的,预受理工作人员会退回申请,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通过预受理要求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现场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教育行政审批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教育行政审批中心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进行审核,并通知审核结果→教育行政审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收件登记,进入业务办理程序,办理完成后发放办理结果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5楼3号窗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n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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