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污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43:28 415 人看过

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污水排污费等收费对象的请示》(陕价便字[97]第34号)收悉。经商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规定,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医院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因此,对医院应免征上属两项收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0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国家环境保护部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法律界定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目前,江苏、湖北等省市环保部门在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大量超标准排放污水,不仅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也拒绝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为此,地方环保部门请求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理由如下:从法律上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应该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两种,而第十九条规定的是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1年5月16日给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法工办复字〔91〕4号)中,也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
    2023-04-24
    103人看过
  •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最近一些地区就(89)财地字第1号文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的使用问题提出询问。经研究,现解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第十号令,即《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规定,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缴入当地地方财政。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原规定的使用方向不变,管理办法不变。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首先应利用本身的财力,确有不足,经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其交纳排污费的80%范围内给予补助。二、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及财政部、建设部1984年印发的《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严格排污收费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
    2023-06-06
    96人看过
  •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
    2022-11-06
    481人看过
  • 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72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辽环〔200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企业内部无论是固定噪声源、还是企业厂界内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均属于企业整体产生的噪声,应在企业厂界外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规定进行监测。如果厂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了厂界外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应对企业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2023-06-06
    186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2-2-4【实施日期】2002-2-4【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办公厅【文号】计办价格(2002)122号辽宁省物价局:你局《关于我省物业收费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价发〔20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三条规定:“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你局据此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的通知》(辽价发〔1999〕25号),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可以制定地方管理的定价目录,明确地方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在新的地方定价目录制定颁布前,现行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依然有效。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我委颁布
    2023-06-10
    203人看过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们《关于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请示》(鲁财会〔2003〕10号)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执行哪类会计制度。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因此,财政部门排污费的收支情况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费收费台账,该台账只是一种备查账,用以与国库对账。但没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原《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应废止。至于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单位的,应执行《行政单位会
    2023-06-06
    442人看过
  •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冀环计字[1992]55号文件《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法排放可否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对65t/h及以下的非煤粉电站锅炉应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该标准“不适应于电站锅炉”是指不适应于大于65t/h的电站锅炉。二、我局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发布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13271—91)将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取代原有的GB3841—83标准。三、根据以上两标准的适应范围和实施年限,你省可以对小于65t/h的非煤粉电站锅炉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
    2023-06-06
    50人看过
  • 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特此函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2023-06-06
    232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受委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能否受委托征收排污费请示》(闽环保发〔2004〕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征收排污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1、按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附件2关于“行政行为种类”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征收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征收排污费(行政征收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条件。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法〔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2023-06-06
    191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铁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财办会[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收取会计从业资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94〕第002号和第004号关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应对社会生活噪声征收超标排污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对排放环境噪声(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超过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二、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标准适用问题根据《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规定,制定环境噪声是否超标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其他有关
    2023-04-24
    404人看过
  •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你局《关于“土地收益”收取问题的请示》(湘价传电〔99〕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土地收益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将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上述规定表明,国家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属于价格范畴。土地价格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基础性价格,按照《价格法》有关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请你局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房地产价格调
    2023-06-10
    463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
    2023-06-06
    67人看过
  • 国家环保局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豫环法字(1991)01号文《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工作中法律、法令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对你局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征收排污费的法定适用条件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法定适用条件,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本身。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不论这种排污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也不论其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只要有排污行为,排污单位都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也有责任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二、罚款的法定适用条件罚款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一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设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适用条件就是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
    2023-04-24
    174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关于随意排污处罚刑事责任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2
      非法排污如何处罚? 按照分类的要求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
    • 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
    • 楼上污水排气管道有问题怎么办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3
      你可以要求他停工,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要妥善处理采光,排水等问题,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 污水厂排污费赔偿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排污费是由政府征收的,个人是无权获得污染费的,如侵权人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损失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如造成人身损害,则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这些项目的计算有些计算若干年。如财产损失,一般计算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水污染造成稻田绝收的,只计算绝收损失,至于以后的损失难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