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到一篇《新京报》转发的茅于轼先生的博客文章。茅于轼先生在访问马尼拉时看到有十多万贫民生活在巨大的垃圾山上,他分析其原因,说这种情形的发生与土地的自由交易制度有关。本文想谈谈自己的不同看法。
如果自由的土地交易制度是指在土地交易中基本实行市场化制度,其中也不排除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适当管制,那么,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法律文本意义上均实行这种制度。粗略观察便可以知道,由这种制度并没有普遍产生马尼拉那样的情形。
在土地相对比较多,而工业又十分发达的国家,农地所有或占有的集中程度很高,历史上放弃农地的百姓变成了城市居民,尽管我们可以说这些国家的土地占有或所有高度两极分化,但这种分化并没有产生很大的社会问题。工业高度发达以后,人力资本的价值大大超过了土地的价值,人们没有必要非凭借土地占有来生活,更没有必要拿这种权利炫耀。一个英国租地农场主曾经不无得意地向我谈起过地主在英国的尴尬。
在土地相对较少的工业发达国家或地区,自由的土地交易制度同样没有造成农地的过度集中。典型的是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这两个地方搞了土地改革,在改革方案的设计中,曾考虑到防止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可能性。后来的情况表明,两极分化很不容易发生,甚至政府方面想办法要提高土地占有的集中度,也见不到效果。
那么,实行类似制度的菲律宾和印度等国在土地占用方面,为什么就是另一种情形呢?我的看法是,这些国家并没有真正实行自由的土地交易制度。南亚许多国家在前近代时期还是部落社会,近代殖民主义进入以后,工业文明的原则和部落社会的原则并没有立即嫁接成功,相反,使这些国家陷入了某种无政府状态。
这些国家的民主和自由大多只有法律文本的意义或纸面上的意义,其特点是中央政府衰弱,地方豪强称霸乡里。说这些国家有自由的土地交易制度,完全不是事实。这些国家也许天天在发生土地的交易,但其中有地方官员与商人相互勾结对农民的掠夺,有黑社会和部族领袖对农民的驱赶,就是没有多少自由和公正。如果茅于轼先生说的自由交易就是这个意思,那么他实在该用另一个词语。
在当今中国,如果实行土地要素市场化制度,就会发生土地的过度集中么?我看人们过于忧虑了。抑制集中的因素是存在的。第一,在当今法制国家,土地交易从来不是绝对的自由交易。政府会为公共利益对交易进行某种约束,对土地的用途加以严格规范。在这个前提下,农地几乎不可能成为投机的对象。我以为,按目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去做,中国在土地管理的法制水平上将好于菲律宾和印度这些国家。中国没有它们那样严重的地方割据和豪强称霸。第二,在中国农村推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将要大力推行的农村社会化养老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都将大大降低农民因天灾病患出售土地承包权的可能性。第三,按我的研究,农民实际保有土地的数量是农业与工商业比较收益的函数,这就给土地实际使用的规模提供了一个可能的上限。还有,在中国农村劳动力价格比较低廉而资本价格相对高昂的情况下,大规模农业经营不见得比中等规模经营(如30亩左右)效益更高,如果没有强制措施,农业领域的土地过度集中不容易在市场规律作用下普遍发生。
当然,逆向因素在中国也决不可忽视。中国农民的组织程度低,在政治上比较弱势,很容易受到某些急功近利的官员和想圈地的工商业主的忽悠。我国的土地规划的法制水平还很低,这使得土地用途管制缺乏效力;规划腐败在有的地方不可小觑,使农地容易成为土地的投机对象。特别因腐败的存在,国家权力成为极少数人掠夺农民的私器,农民难以招架。正因为这种现实,我主张目前我国展开的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稳妥一些,但这不是对自由交易本身没有信心,而是对自由交易的现实性暂时还没有信心。
在土地方面,用途管制和自由交易从来不可分离。用途管制越是有效,自由交易的尺度就可以越大;同样地,自由交易的产权基础越稳固,用途管制也越有效。绝对的自由交易不存在,在菲律宾这样的国家尤其不存在。今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关键是做好两件事,一是提高土地规划的法制化水平,二是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普遍地在农村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这两件事做好了,其他事就不难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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