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属于征收还是征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5:01:12 497 人看过

房屋拆迁属于征收,具体理由如下: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从土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土地补偿金。

2、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具体区别如下: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2)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3)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4)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题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题1、什么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给予补偿的活动。

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以及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哪些地方的房屋拆迁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的,均应遵守《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如何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答: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5、公益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商业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一致?

答:按照规定,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是根据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至于征收以后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用地,那是属于现用途。公益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商业性征用土地拆迁补偿都应当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6、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是否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杭州市所辖各县(市)征地拆迁,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委〔2001〕8号《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保留萧山、余杭两区享有地市一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撤市设区前两地制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计划生育、户籍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房改政策、出租车营运等政策目前维持现状。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凡在余杭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适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7、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凡在余杭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按余杭市有标准执行。

8、余杭区目前有哪些拆迁补偿政策,如何适用?

答:余杭区目前的拆迁补偿政策有,2001年6月28日区人民政府以余政发[2001]115号文件印发的《余杭区城区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政策意见》,适用范围是余杭区城区规划区内。

2002年9月1日后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的,适用2002年10月25日区人民政府文件以余政发[2002]188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意见》和2002年8月29日区人民政府文件以余政发[2002]147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

2004年4月1日起适用2004年4月13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余政办[2004]77号文件发布的《关于转发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和2004年3月30日区人民政府以余政发[2004]56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

但2004年4月1日前已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包括拆迁人(含接受委托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协议的;或者同一建筑项目分期分批动迁的实行同一政策,即旧房的评估价格和新房的安置价格仍按调整前规定执行。

9、余杭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哪个政府部门?

答:根据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文件关于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凡在余杭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余杭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10、什么是拆迁人?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11、什么是被拆迁人?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12、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有申请裁决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与房屋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13、拆迁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答: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14、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对拆迁人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指出,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否则,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被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被拆迁人有取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有与房屋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16、被拆迁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答: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7、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对拆迁人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指出,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18、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暂停办理哪些事宜?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19、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期限有多长?

答: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三十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0、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答: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

2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答: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22、如何申请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才可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23、哪些情况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答: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24、根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5、什么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

答: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于以公告。

26、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的意义和作用?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是一种告知性的文书,是行政机关将拆迁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形式,是对拆迁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是现代意义上政务公开、文明办公的具体体现。

27、房屋拆迁有哪些形式?

答: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

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3、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

28、对拆迁形式,《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9、什么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

答: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

30、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31、应当如何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管理?

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2、如何对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评估。

33、什么是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答: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指经房屋拆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准,依法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3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几级?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

35、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人股、司法中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地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有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各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36、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谁委托?

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7、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38、被拆迁房屋实际情况如何确定?

答: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39、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估基准日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40、评估情况如何公示?

答: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依据、结果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41、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什么要求?

答: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各套分报告、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

42、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4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县房屋拆迁土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当事人为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市、县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裁决。

44、如何确定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答: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批复上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为准。

原已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经批准,但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批复的,按当时家庭可享受宅基地建房的人口确定其合法占地面积,合法占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视为合法,但必须有当地村委会和当地乡镇(街道)的证明。

1982年前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颁发前已建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确认为合法面积,但必须有当地村委会和当地乡镇(街道)的证明。

45、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46、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应如何补偿?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47、对房屋承租人和借用人应否安置和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48、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答: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49、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

50、对原为住宅的经营性用房应否补偿?

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指出,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1、对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52、什么是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答: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

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

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53、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否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54、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后进行的房屋装修、翻(扩)建的,可否予以补偿?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拆迁用地范围后,不得再进行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所以,《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55、如何确定安置人口?

答: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56、什么样情况下可增加安置人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57、在本市市区无常住户口的哪些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58、拆迁期间出生或死亡的人口如何计算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59、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房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有以下三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调产安置;货币安置。

60、什么是迁建安置?

答: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多层住宅进行安置。

61、迁建安置中,农居点具体安置方案由谁在什么时间确定?

答:《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农居点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62、什么是调产安置?

答:调产安置是指在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时,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的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的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63、对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有什么要求?

答: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64、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安置用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作为一种补充方式,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无可操作性的办法和价格依据,故至今尚未正式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有步骤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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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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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怎么征地进行房屋拆迁征收征地拆迁法明确规定了以下流程:先发布拟定征地通知;征求村民建议,并举办听证会;接着进行地籍调查与附着物登记核实工作;然后制定并提交一书四方案申请审批;随后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紧接着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再制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公众反馈修订相关方案并再次公示;最后落实征地补偿及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还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拆迁公共征地怎么共同分享征地补偿政策并非全国统一,而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当涉及集体土地或者共有的财产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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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怎么诉讼房屋征收
    一、征地拆迁怎么诉讼房屋征收针对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您可选择通过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形式进行维权。在启动诉讼程序前,请务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与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待法院批准并告知双方受理此案后,即可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法院将依法送达开庭公告,明确告知原被告双方具体的开庭日期及时间安排。在开庭当天,请各位当事人携带齐全所需的全部资料准时出庭,进行法庭辩论和证据的质证环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二、拆迁怎么收集征地证据的1.获得已被拆除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明;2.提供被拆除房屋的结构特点、性质(如住宅、办公楼或是商业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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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的征收依据
    一、房屋拆迁的征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原则上来说这种房产就不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擅自购买了小产权房就要承担相关的风险,但是如果这个房子是农村里面在宅基地上面建设的房产,到时候就可以获得安置补偿二、房子漏水找谁投诉处理房子漏水可以先找物业,如果房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物业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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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拆迁时间是多久
    房屋拆迁征收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流程是怎样的房屋拆迁评估程序是:选择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勘察测量;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复核申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4、相关资料的综合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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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的差别
    一、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的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的,此条例的颁行对于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此之前,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则是由1991年制定、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来规范。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以及时代背景的不同,这两部行政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而这其中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城市房屋拆迁修改为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使得房屋拆迁成为过去式,由此演化而来的便是房屋
    2024-01-26
    144人看过
  •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一回事吗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行为。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程序是什么?(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许可申请。(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3)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
    2023-07-27
    173人看过
  • 地铁拆迁时土地是征收还是征用?
    一、地铁拆迁时土地是征收还是征用?因修建地铁而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如果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是对土地进行征收而不是征用,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
    2023-04-13
    413人看过
  • 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找哪个部门征收?
    一、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找哪个部门征收?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二、房屋拆迁纠纷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房屋拆迁纠纷起诉流程如下: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
    2023-04-19
    472人看过
  • 政府绿化用地属于征地吗还是拆迁
    一、政府绿化用地属于征地吗还是拆迁涉及到政府实施绿化工程所占用的土地范畴,可以明确界定为征地行为。具体来说,征地这一概念源于国家因公益事业所需,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强行收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向其所有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金,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工作。至于绿化用地,则主要涵盖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区、防护林带、水源保护区林地以及其他各类公共绿地等多种类型的用地。当政府为了满足公众利益需求,例如开展绿化建设项目时,便会依法依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该法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进行绿化建设,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并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城市绿化
    2024-07-19
    270人看过
  • 房屋拆迁多久可以征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征收拆迁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的时效一般是自征收行政决定作出后6个月,如果申请了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一、各种劳动维权时效是多少年各种劳动维权时效如下: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征地补偿方案可以申请复议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的,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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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户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免征还是全额征收?
    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免税,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偿;(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免税收入;(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滩涂地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是什么1、国家机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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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款属于拆迁款吗
    一、征地拆迁款属于拆迁款吗拆迁补偿与征地补偿具有显著差异,前者主要针对的是房产征收问题,涵盖范围包括农村住宅及城市房地产等领域;后者则侧重于土地征收层面,具体应用场景多为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事宜。我们应当明确区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在房屋拆迁补偿中,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内容:(1)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2)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用;(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4)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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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原来房屋征收方在打这个算盘!
    众所周知,与拆迁相关的法律程序很多,每一种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的适用对象、条件,譬如针对城市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耕地的集体土地征收,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直至拆除,针对棚户区的改造,针对危房的排险等等。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频频上演了两种甚至多种程序“混用”的情形,这无疑让被征收人感到一头雾水。那么,这类程序混用究竟目的何在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识破并加以应对呢?情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省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拟对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7月,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进行了入户调查工作后,于2014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涉案项目却一直使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推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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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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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 更多>

    #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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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23
      1.拆迁协议不属于房屋征收决定,两者是不一样的。 2.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 3.拆迁协议一般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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