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作为历史的过去,具有不可创造性。我国十分重视对文物的保护,也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以更好地保护文物。
所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我国《文物保护法》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界定,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而本案中两处魏氏祖厝作为清代古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符合《文物保护法》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定义。
同样,作为欧阳友心领导的闽东革命根据地,两处魏氏祖厝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纪念意义。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项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应该受到保护。同时,上文中亦提到罗源县人民政府也将两处祖厝列为该县重点保护文物。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法律规制
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而且工程建设行为本身又具有极强的侵略性,因此,我国《文物保护法》对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建设工程行为设置了诸多的法律规制。
“拆迁”一词往往与“政府规划”、“开发”等词联系在一起,当不可移动文物遭遇拆迁,当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发生碰撞,文物不应当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这个比喻似乎不太恰当,但是笔者想要表达的是经济发展不一定要以牺牲文物、环境为代价。政府急于发展经济心切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一味地以牺牲环境和文物,甚至是百姓利益为代价,这种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时的,这也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相违背。
回顾本案,拆迁本就是敏感事件,处理不慎极容易激化矛盾,造成社会动荡。有甚者更是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魏氏祖厝,其本身具有的历史价值属性应当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在拆迁时尤应谨慎,是否一定要拆?如果拆应当怎样拆?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怎样?拆迁文物应当如何规划?如何将拆迁给文物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强拆带来的也只能是不计成本代价的经济一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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