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8年第一次大型维权行动之后,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再出重拳。音集协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协会已完成对北京“糖果”等百家KTV的侵权取证工作,近期正酝酿对百家侵权单位提起诉讼。
能拖一天是一天
部分经营者不愿缴费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在音集协2008年的维权诉讼中,所有判决案件均以胜诉告终,已有44家KTV被判侵权,总判赔额逾300万元。
据从音集协委托收费单位——北京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获悉,至今在京地区仍有三分之一的KTV在没有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拒绝缴纳2010年之前版权费的KTV经营单位,除可能面临高额侵权赔偿金外,同时将被按照音集协公布的版权费上限——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标准追缴自2007年以来所欠版权费。
糖果KTV有关负责人黄先生日前表示,他们从未收到音集协关于催缴版权使用费的通知,也没有得到对方要提起诉讼的消息,因此稍感意外,“我们和音集协的合作一直不错呀。”他说,音集协第一年开始收费时,糖果KTV算是北京缴费最早的公司之一,但此后因为音集协委托其他公司收费以及公司收费人员变动等问题,可能存在一些工作衔接上的问题,“而且版权使用费不像税费一样有缴税通知和期限”,如果与音集协沟通后的确欠缴费用,会积极缴纳。”
“两年时间,卡拉OK版权费的概念正在逐步推广,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都已认识到使用音乐作品就应该向权利人付费。”音集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KTV经营者迟迟不愿缴纳版权使用费,“能拖一天是一天”。
KTV提出异议
版权费去向不明标准过高
2006年年底,国家版权局公布开始对KTV经营单位征收版权费,每个包厢费每天12元,随后音集协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标准。
2008年9月下旬,音集协以警示函的形式向北京约300家KTV发出了缴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通知,要求KTV经营业者务必于2008年10月10日之前主动办理付费手续,否则,音集协将以诉讼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一个月过去,只有30余家KTV与音集协进行了接触。此后一个月,音集协开始全面维权,对100家没有缴纳版权费的KTV经营单位提起诉讼。
2008年10月29日,第一批3起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东方鑫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娱京红歌厅、北京东方金柜娱乐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KTV被分别索赔20万元。
对音集协的主张,3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不能接受。他们提出缴纳版权费用标准和费用去向不清楚。
娱京红KTV的杨经理根据自身情况算了一笔账:一年的主要支出包括房租、服务人员的工资、水电费、税和损耗(每两年会更新KTV设备等)。对于他们这个投资了1000万元的KTV来说,20万元相当于一个月的水电费,占全年支出的2%到5%。
据记者采访了解,在北京,KTV市场是呈金字塔型的。顶尖规模的KTV比如钱柜和麦乐迪其实是少数,投资较少的小型KTV占到了绝大多数。即使是同样规模的KTV,经营状况也有区别。所以如果20万元立刻缴纳,就意味着有很大一部分北京的KTV将会资金周转不开。
当然,除了赔偿数额外,另一个令人不解的是音集协诉讼标的额统一为20万元。
“KTV收费是按照包房收取,为什么索赔是按照歌曲的数量收取?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我的曲库里有几万首歌,是不是就要交几亿元的费用呢?”杨经理认为,按点歌率收费会更公平一些。
有KTV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收费标准以及后续管理、服务和相关问题能解决,他们会考虑缴费,但在这之前只能观望。
音集协希望
互相了解诉求解决问题
在2008年第一波维权案中,法院认为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所管理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被诉KTV经营者在点歌机中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卡拉OK经营,但未征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涉案歌曲数量、经营规模等判令KTV经营者分别给付音集协7.5万元至18万元的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焦点不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而在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使卡拉OK经营者能正常经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音集协有关负责人说,第一批案件的审结,为建立音乐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授权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也有力扭转了经营者乃至社会公众免费享用音乐作品的观念。“时隔两年,卡拉OK版权费的使用许可收费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都已认识到使用音乐作品就应该向权利人付费。”
音集协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音集协诉讼维权的目标也始终如一,就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促使卡拉OK经营者支付使用费,让权利人分享由于使用音乐所带来的收益,从而有能力投入更多的资金制作更多更优秀的音乐回报社会。从目前的情况看,通过诉讼一方面可以让KTV紧张起来,正视版权费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让双方互相了解对方的诉求,从而切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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