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06:00:21 148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15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他们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15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医 疗 事 故 再 次 鉴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什 么 ?

根据《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已经进行过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成立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及办法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终局性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或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成立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及办法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终局性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医疗机构或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成立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及办法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终局性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医疗机构或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成立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及办法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终局性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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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4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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