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其侵犯的客体和客观行为方式。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制造麻烦、喧哗吵闹、殴打无辜、任意挑衅、强行侵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观只能由故意构成。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是指在公共场合制造麻烦、喧哗吵闹、殴打无辜、任意挑衅、强行侵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辱骂、恐吓、殴打、围攻、扣押、查封、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纠集他人、结伙斗殴、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殴打他人、辱骂他人、恐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结语:本罪是指在公共场合制造麻烦、喧哗吵闹、殴打无辜、任意挑衅、强行侵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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