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股东限制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45:25 375 人看过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涉及事项既重大又较多,股东会又是以会议方式履行职权。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点,本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配置可转债较为安全

中银转债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李建表示,从目前可转债市场的价格看,配置转债已进入较高安全边界。在当前股市相对疲弱的情况下,可继续关注流动性较好的大盘转债。中银转债基金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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