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按实际情况,如果父母本身已经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了。
一、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哪里开
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到街居民科进行登记;
街居民科工作人员持本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申报;(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本人不得随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申报)居民科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初步诊断意见,凡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并退回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具备鉴定条件的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并准备3张一寸照片。
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安排,本人如实填写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
组织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安排,由居民科工作人员带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通知,居民科工作人员将鉴定结果通知本人,按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无论鉴定结果如何不退鉴定费。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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