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崇左职工医保参保登记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一)人员新增
1.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2.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港澳台人员。
4.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二)人员减少
1.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死亡、应征入伍等。
2.单位人员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减少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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