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股东撤资退出问题的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22:31:30 481 人看过

股东撤资退出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股权转让;

2、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主要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法律上股东撤资如何退还股份

股东出资后不得撤资,如果股东想退出,须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者公司清算加以实现。

就股权转让而言,一是其他股东收购该股东的股权,二是该股东将所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就公司减资而言,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该股东减资从而退出公司。

就公司清算而言,股东会做出解散清算的决议,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后,公司还有剩余财产的,则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予以注销。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撤资在法律上的是不合理的,如果有关的当事人强行撤资,所属企业的监管部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更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权益保障需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丧失法律上的积极性,进而无法有效的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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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4日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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