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更改土地证书扉页引用宪法条文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06 9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鉴于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作了修改,土地证书扉页引用的《宪法》条文需作相应的更改,即将原来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之前,已经发放的土地证书,不再收回更改,可在今后适当时机一并更换。已经印就但尚未发放的,按照附件一的式样,将修改后的条文单印一纸条,粘贴在需要修改的位置上。新印制的一律按附件二的要求印制。印制土地证书必须继续执行由我局监制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证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
    2023-06-10
    22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方面的土地勘测工作,土地勘测不仅是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组织土地勘测事业机构和社会各有关测绘力量共同参加的工作。为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发《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土地勘测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二、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三
    2023-06-10
    2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北京市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请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国土〔规〕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023-06-10
    42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河北省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自去年全国土地监察工作座谈会以后,保定地区部分县(市)大胆实践,探索土地监察工作的路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们不仅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而且以司法部门为后盾,建立起具有监察、治安、执法三大职能的比较协调的土地监察体系。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前段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向各地推广,促进了全地区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他们的做值得各地借鉴。土地监察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善于总结新经验,以指导本地区土地监察工作。附: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保定地区行政公署:为强化土地管理,依法管好用好土地,我们地区及县、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后,以监督检察工作为重点,积极主动地探索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路子,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取得了
    2023-04-22
    10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的规定:“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为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如实收到上述款项,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部门,在每年度年终财务决算审查汇总结束后,根据汇总的土地登记费收入决算数,按照93号文件规定的3%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费用,于3月底前交到国家土地管理局。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管理系统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会、组织联审复查并进行评比表彰。并将是否按规定比例、时间、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的单位,才能经过评比,作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规定比例,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税务局,成都、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一)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定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三)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统一规格的通知
    为严格建设用土审批制度,逐步实行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印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按统一规格报件。附件: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一、用地单位提供的图件一律用国家统一绘制的地形图作基础编制,不能用“示意图”代替。二、征(拨)用地附图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但铁路、公路、堤坝等线形地物(以下简称线形地物)需另附标准横断面图。三、图面设计要匀称、美观、清晰。图的主题要突出,同时要合理配置图头(图名)、图廓线、征(拨)用地面积汇总表、图例、比例尺、相邻单位名称、图签和时间等。四、图纸规格1.纸张大小不超过一号图纸(594×841毫米)。2.比例尺选择。(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不小于1∶10万。(2)总平面布置图不小于1∶2千。占地数量大的大中型水库淹没区、矿产开发区等可缩为1∶1
    2023-04-22
    13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为了加强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使土地管理人员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管地的公仆和名副其实的土地卫士,特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和认真执行这一土地管理战线职业道德建设的准则,对于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改革,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好形象,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忠于职守,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职任务;通晓业务,就是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能熟练地办理本职各项工作;秉公执法,就是要大公无私,执法如山,敢于斗争,不怕打击报复;热情服务,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目的,积极、热情、周到地为人民、为四化服务。概括起来,这四句话、十六个字的核心,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公正、高效地去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把它作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8月14日,国务委员宋健同志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要保留海滩、滩涂所有权问题做了重要批示。指出:“一切海滩、滩涂、港口都不应卖给外国人或分给私人,只能出租使用权。这对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集资至为重要。现在有些县、市(如兴城)把海滩都分给农民,这种做法对实现沿海发展战略极为不利。相反,凡是过去未明确产权的地方,都应尽量由地方政府管起来。以此来发展地产业,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宋健同志的批示很重要。滩涂是海岸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掉一块海滩,就将丧失从这里出海的权利,这是涉及国家主权的根本问题。因此,海滩、滩涂等不仅不能卖给外国人,国有滩涂也不能划归个人和集体所有,必须为国家所有。为贯彻宋健同志的批示,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各地要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滩涂资源权属不明确的地
    2023-04-22
    24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土地监察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切实有效地防止违法活动,进一步摸索和总结土地监察工作的经验,指导全国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局1987年11月郑州会议的部署,决定在第一批监察试点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监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和与我局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以下市、县作为第二批国家和省级土地监察联合试点单位:山西省榆次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营口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固镇县,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阳谷县、淄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贵州省清镇县,云南省安宁县,甘肃省成县,青海省民和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海南省海口市。二、第二批土地监察工作联合试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务必于今年九月底之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监察机构,组建监察队伍并落实有关编制和经费;(二)配齐
    2023-04-22
    19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或联合转发了三局一部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但是,从最近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将文件转发贯彻执行。有的对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有的未向上级有关部门编报年度决算报表;有的未按规定比例上交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等。为全面贯彻执行9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土地登记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转发贯彻执行93号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与当地财政、物价、测绘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取得支持,
    2023-06-10
    9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管局房地司《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行政司、计财司、服务局或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连续性,经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协商,就土地调查登记工作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一、机构改革前,原部门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机构改革后新组建部门接管,并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具函备暂不办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建省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搞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种用地需求,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我们制定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土地计划管理制度,是我国计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
    2023-04-22
    37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证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宪法中关于土地的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1
      宪法中关于土地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怎样更改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用途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
    • 国家宪法规定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多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8
      假如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缴纳按评估价40%出让金,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按不同的用地面积收取。交易服务费600元、证书费20元,印花税票5元。 营业税5.4%,契税3%,增值税1%属财税部门收取部分。 2、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出让性质的,则除出让金部分不用缴交外,其他收费同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
    • 关于国家土地纠纷的法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5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