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后如何处理原来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11:32:29 413 人看过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经协商变更合同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该条款隐含两层意思:一是必须存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该客观情况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自然条件变化、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条件不再存在。二是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先本着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协商变更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用人单位依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股东变更后如何处理税费的问题

股东变更引起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1、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当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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