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在统计工作各环节发现统计行政相对人有统计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立案
的,制作《立案审批表》,填写案件相关信息和立案依据,法制机构提出意见,经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启动统计行政处罚程序。(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调查
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和执法检查的相关文书。(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音像同时记录)
1、需要对被调查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统计检查查询书》,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2、执法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统计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实施调账检查的,应制作《调查取证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3、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建议。(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4、不属于政府统计部门职权范围的或者需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的,向有权机关发送《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函》并填制《统计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移交案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告知
(一)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的,处罚事项告知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音像记录)
(二)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听证
(一)申请
1、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听证的,应当向作出处罚的政府统计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2、办理人员进行登记并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组织听证。对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记录,按审批程序由开展听证的统计部门负责人书面指定主持人,确定听证员、书记员做好听证准备。按照发出听证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报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批。(纸质文书资料、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中止、终止。听证进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制作听证中止通知或者听证终止通知,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延期。当事人未能在提出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延期申请书》及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统计部门驳回申请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送达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审理
(一)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被查对象认定错误,文书不规范、不完整,或者其他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应书面提出补证或补充调查意见。(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准确的,审理部门制作《案件处理决定签发单》,并提交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案件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审理决定,会议集体讨论审理过程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六、决定
(一)当场处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的,处罚事项告知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时,即时送达《统计当场处罚决定书》。《统计当场处罚决定书》报备并补充审批手续。(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二)经审理后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事项种类金额,执行方式,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送达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签字。(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七、执行
(一)罚款处罚。由当事人按照规定的罚款缴纳程序缴纳。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二)移送司法。涉及刑事责任的,制作《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函》并填制《统计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移交案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强制申请书》同时还提交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单位出具证明书及整个行政执法案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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