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是否为要约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14:55:07 243 人看过

投标人是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招标人要求终止招标活动的理由?

招标人要求终止招标活动的理由如下:

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

2、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者重大技术要求;

3、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

4、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

5、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等。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这就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政部门以及招标中心的规定,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总之,简单的讲,就是外因,自然灾害,公司经营状况或者法律政策调整等等不可提前估计的因素,这些情况发生时招标人(业主)可以暂停(中止)、取消(终止)招标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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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5日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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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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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进行招标方式有可以通过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是投标的邀请书的方式来进行。 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但是不能随意进行,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 更多>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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