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清算如何去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9 11:33:03 342 人看过

1、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应当保障自己知情权,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通知、公告债权人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3、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注销登记

如果公司在解散清算的时候有违法清算的行为并且给股东带来了损失的话,股东首先可以与之进行协商解决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进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的损失。在公司清算结束之后一定要进行登记注销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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