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怎么认定涉嫌犯罪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阶段就已独立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书证等,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后,上述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要求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进行转化。此外,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共同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如何处理职务犯罪案件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加强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要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应把握好三个阶段的沟通协调问题:
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检查部门在与审理部门沟通、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时,应同时征询公安或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他们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完善证据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协作办案的合力。
二是移送过程中,检查部门应与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案件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审理部门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应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管、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部门保持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
三是移送后,检查、审理部门应共同全程跟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办理情况,既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又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及变化情况,做好司法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的有关后续工作,主要包括:涉案事实和涉案数额的认定与司法判决是否一致、涉案款项如何追缴等。此外,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对于涉刑案件的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案件审理人员也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要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出具相关手续,司法机关可派员监督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的过程,案件审理人员要注重谈话的方式方法,注意把握谈话的分寸,尽量避免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审判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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