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楠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40:15 456 人看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门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继楠,男,20岁(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小白羊59号店保安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农场22队);2006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年3月1日因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凤霞、被告人陈继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继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向阳楼16号楼下,用铁链式腰带将途经此处的刘洋肩部套住并拖倒在地,抢走刘洋松下牌GD88型移动电话机1部及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约1000元、钻戒1枚、白金项链1条等物品,赃物价值人民币3370元。被告人陈继楠于2006年2月14日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起获了松下牌GD88型移动电话机1部、人民币900元、钻戒1枚、白金项链1条等物品,并已将起获物品发还被害人刘洋。被告人陈继楠到案后坦白了第二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洋的陈述,证人段茂勇、郑伟展的证言,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5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继楠在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南里4号楼4单元408号门前,持砖头击打李巾参头部,抢走李巾参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中侨牌VK移动电话机1部、MP3播放器1个等物品(赃物价值人民币880元)。被告人陈继楠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起获了MP3播放器1个,并已发还被害人李巾参。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巾参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继楠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继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二起抢劫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继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链式腰带一条、砖头一块,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陈继楠退赔人民币一千零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刘洋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李巾参人民币九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杨立成

人民陪审员王美香

二○○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英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7日 05: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陈柳、姜成龙抢劫、敲诈勒索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012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柳,男,22岁(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姜畲镇梅花村瓦屋村民组40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成龙,男,20岁(1986年1月3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乐园小区农基家属楼3单元3楼303。2004年9月27日因敲诈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英,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柳、姜成龙犯抢劫
    2023-06-11
    453人看过
  • 陈杰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杰泉,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尚义街四巷14号。因本案于2006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杰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杰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上诉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杰泉伙同一同案人驾乘摩托车到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秋鹿路与田南路交界路口处,趁在该处进行测量工作的张汉明不备,抢得张挂于胸前价值3045元
    2023-06-11
    428人看过
  • 陈东荣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55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荣,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龙吉村委下垌村。199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199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东荣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东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2004年4月1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东荣在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富荣中心协通电信营业柜台前,乘被害人苏某菊
    2023-04-22
    427人看过
  • 陈文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教,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石门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教犯抢夺罪一案,原审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2006)花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在2006年6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文教伙同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去到花都区横潭市场,乘被害人李秀珍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陈文教动手夺去其戴
    2023-06-11
    450人看过
  • 陈红举抢夺案
    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新郊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举,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靳堂乡屈胡洞村。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3年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新郊检起诉[200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举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红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红举伙同程政伟,纪新华骑一辆红色无牌照摩托车在新乡市开发区向阳路东段建材市场附近,趁被害人王青苹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前篓里的提包抢走,内装厦新潜龙A6手机一部。经新乡市物价事务所鉴定,价值2580元,现
    2023-06-11
    152人看过
  • 陈建军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71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军,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浦村委会群丰村小组203号。200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8月14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陈建军在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侨晶花园楼下,趁被害人张伟娟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一个黑色手袋(内有一台价值人民币3663元的索尼爱立信K7
    2023-06-11
    346人看过
  • 陈昌锻、陈昌勃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昌锻(自报),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潭村155号。2002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昌勃(自报),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潭村155号。2004年10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06-11
    258人看过
  • 杨万振、陈红超、杨雷、党万有抢劫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房刑初字第006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万振,男,42岁(1964年1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农民,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水峪中街23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红超(化名王伟、绰号胖子),男,24岁(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农民,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草岭村白草洼。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雷,男,25岁(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居民,高中文化,住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水泥二厂路25排4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党万
    2023-06-11
    358人看过
  • 陈小群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三亚刑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群,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三亚市供电公司宿舍C栋304房,原系市供电公司保安。2005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小群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小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6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小群因没钱花而产生作案的念头,为方便作案,陈小群回到宿舍换了一件深蓝色的上衣,并在裤袋中装了一件岛服上衣,准备作案后更换。当晚10时30分,陈小群到市
    2023-06-11
    220人看过
  • 陈定刚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4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定刚,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高桥河村二组。因本案于2005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定刚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8月2日作出(2005)东法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定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定刚于2005年5月30日19时许,乘坐183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本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肯德基快餐店旁的公交车站停车时,被告人陈定刚乘被害人李静艳不备之机,抢夺得被害人手中的索尼爱
    2023-06-11
    152人看过
  • 陈平年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0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年,化名陈七阳,男,27岁,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南县(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5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平年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平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4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平年在本市环市西路广州市火车站东广场34路公共汽车站,乘坐在未开动的34路公共汽车上靠窗的位置的被害人王保君使用移动电话机不备,从车窗外伸手将被害人王保君手中的
    2023-06-11
    197人看过
  • 梁艺、陈锋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艺(自报),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桂平市金田镇西街24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锋(自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罗定市加益镇清水旧屋3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艺、陈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2023-06-11
    490人看过
  • 王云、陈俊盛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家住万宁市北坡镇保定村委会下山后村,捕前住海口市海甸岛一庙11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01年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家住万宁市北坡镇红光管区小芒村,捕前住琼山市府城镇城东小学大院。因涉嫌抢夺罪于2001年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云、陈俊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云、陈俊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2023-06-11
    483人看过
  • 被告人李继芳抢劫夺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绰号“方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朝阳居委会。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8月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娄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继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罗春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
    2023-06-11
    44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劫罪陈述范文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31
      1、对方涉嫌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你陈述的情况属实,对方涉嫌共同抢劫犯罪,建议强力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要求督办。 2、你放的物质损失与人身损失,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监狱上述事项过于复杂,如需要请聘请专业律师代办。 4、如有问题请追问或来电免费咨询。免疫
    • 陈田楠声音可以注册商标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2
      声音是能依法申请注册商标的。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才会准予注册: 1、申请客体必须是可以与其他人的声音完全区别开的标识; 2、申请注册,不会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其他条件。
    • 陈xx犯抢劫罪一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9
      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抢劫罪可以继续抢劫财物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27
      不是。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而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不管是否抢得财物,都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所以就算未获取财物,也不影响定罪和量刑。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