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通常的概念中,肇事者加害者是赔偿者,受害人才是受偿者,而发生在苏州市的本案却颠覆了人们的惯常思维。
苏州市某公交车司机在倒车时不幸将送他上班的妻子撞倒,并轧在了车轮底下,他妻子当即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该肇事司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就在大家为该司机一家的不幸遭遇一洒同情之泪时,该司机却与他三岁的儿子以及岳父母一起,联名将他所在单位公交公司和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由于肇事司机开公交车系职务行为,被告公交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司机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部分,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肇事司机等一家人除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20万元赔偿外,和公交公司也达成了协议,公交公司再一次性赔偿原告4.5万元。
本案发生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因为按照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死亡赔偿限额是50000元。20万元的赔偿是当地在条例实施之前的地方规则。
但本案的关键是:以前撞了自家人,保险公司一般都不赔,而本案中为什么又赔了呢?本案中肇事司机,他既是肇事加害者,为什么在实际中又变成了受害受偿者呢?
原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规定:保险车辆造成“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所以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撞了自家人,保险理赔难。但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这之中状况:“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各地出台了实施该七十六条的一些地方办法。
一直到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在依据该条例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均废除了撞了自家人,保险不理赔的规定。
由于大前提解决了,本案的肇事司机就从肇事加害者,又变成了受害受偿者。
因为,固然他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依法他自应承担因为肇事致人死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他又是死者的丈夫。依照法律规定和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他又有资格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车辆所在单位,主张赔偿权利,作为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有权获得24.5万元中的部分赔偿。本案和其他一些撞了自家人案件不同的地方是:很多撞了自家人的肇事者本身就是车主,自己是车主再向车主也就是自己索赔在实质上没有意义。而本案肇事司机是公交公司的雇员,依法他可以向车主索赔。所以公交公司也相应地承担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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