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1 18:00:09 317 人看过

一、概念上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二、主观意图不同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

三、法律界限的区分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

(2)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

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持卡人是以一定的方式获取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以在商店、服务网点进行消费,享受服务,而不直接支付现金,由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网点与银行结算。信用卡的广泛使用,给人们带来了支付现金和结算上的方便。但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信用卡诈骗,或盗窃信用卡进行使用,严重地破坏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信用卡的信誉和管理秩序,保护持卡人或发卡人的合法所有权,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专门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并在该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凡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律定盗窃罪。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在使用过程中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手段,也不能定诈骗罪或其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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