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与归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5:10:45 164 人看过

为了正确运用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有必要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进行定性,也就是探讨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同时也要探讨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究竟可以归于何种刑事证据类型。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探讨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换句话说,只要电子证据具备刑事证据的三性并且可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就具有证据能力。根据上文的分析电子证据完全具备刑事证据的三性,至于其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下文将予以阐述。

(二)立法上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对电子证据的定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种是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视听资料以《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代表。该《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第二种是在一定程度上把部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物证以两高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该《解释》第9条规定:《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淫秽电子信息扩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种是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书证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代表。前者在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一节中将电子邮件的扣押与邮件、电报的扣押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第192条);后者在扣押物证、书证一节中也用同一个条文作了相似的规定。

(三)理论上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对电子证据定位问题的争论远比立法层面热烈可谓众说纷纭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书证说、视听资料说、物证说、混合证据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六种。其中物证说、鉴定结论说因存在较大的理论缺陷支持者越来越少。

第一书证说。该观点是由民事证据推广到刑事证据中来的其认为:

(1)电子证据和书证一样都是以某种方式将信息内容记载在某种载体上。

(2)电子证据也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上已经在尝试用功能等价原则将电子证据纳入到书面形式中去。

第二视听资料说。该观点的理由为:(1)电子证据的信息是以某种非文字符号的形式储存在非纸质介质上同视听资料的存在方式相同。(2)电子证据可处理为可读形式和可听形式这一点又同视听资料类似。(3)电子证据同视听资料一样需要通过一定的工具和手段才能转化为可读形式和可听形式。

(4)两者的原件和复件均没有区别。[4]

其三混合证据说。该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单纯属于某一传统证据类型也不能单列为一种新型证据而应该是若干传统证据类型的组合。混合证据说又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视其具体情况可分别认定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四类;[5]另一观点则认为电子证据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相应地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七种。[6]

其四是独立证据说。该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在未来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将其归入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都不甚适当因此可以依照过去将视听资料新增列为证据种类的做法将电子证据也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电子证据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传统证据的共性,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正是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原因所在。(1)易变性:电子证据的易变性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及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修改、破坏,这种修改和破坏可能是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计算机自身因素产生的,但这些被修改、删除的电子数据在某种程度还可以借助专门技术修复。其次是指电子证据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改变,在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动态性很强,其存储的时间不固定,有的时间以天、月计,有的时间短到以毫秒计,并且会依系统设定不定期的自动删除,这类电子数据有: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播中的数据、各种网络缓存数据等,这些电子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其完整性就会难以保证。(2)表现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以表现为一般的文本、图形、图像,还可以表现为音频、视频、计算机
    2023-06-07
    497人看过
  •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优点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优点(一)有利于从理论上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特征展开研究,避免各种证据形式发生内涵上的交叉;(二)有利于在实践中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三)可以从其来源和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的目的来把握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内涵: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生成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二、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一)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
    2023-06-07
    287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
    2023-06-03
    223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
    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第三、证人证言。第四、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劳动仲裁的证据有哪些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2、物证是指以其
    2023-03-08
    149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据类型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检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
    2023-02-22
    396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证据
    一、物证和书证是一般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也是最容易收集到的,物证比较好理解,多数都是一些物品,或者一些原件存在的状况可以证实案件的真实性,常见的是物品和案发现场的一些痕迹。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一般书证是写出来的资料,就相当一个人自杀的时候被怀疑是他杀,如果这个时候可以拿出他的日记或者遗书来证明这个人有自杀倾向,一般就可以判断这个人是自杀的,这个证据一定要是真实的,不能是后期伪造的。二、证人的证词很多案件的发生一般都是会有证人的,看到案件发生经过的人都有义务成为这个案件的证人,有关调查机关和根据证人的描述进行记录,记录后证人签字盖章后就成为了这个案件的证言,这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些特殊人群是不能成为证人的,比如年纪小的孩子,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人等,虽然作为证人是义务,不过也要对自己的话语进行负责,如果因为虚假证词影响了案件之后的处理,也是要负有一定责任的。目前很多案件中虽然目击者很多,但是愿意
    2023-02-26
    395人看过
换一批
#电子商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电子证据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 更多>

    #电子证据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9-29
      根据证据法学理论可知,一种事实能否有证据效力,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只要电子证据具备刑事证据的三性并且可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就具有证据能力。   对电子证据的定性我国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1、是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定性为视听资料以《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为代表。 2、是在一定程度上把部
    •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相关性审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2
      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判断某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应从三方面着手即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某方面问题;该问题是否为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该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对争议问题的解决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 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电子证据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被大多数理论归入视听资料一类。持有这种观点的理论认为,视听资料一般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制品,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电子证据也属于可视的音像制品,存在形式与视听资料有类似之处,同时也可以实现电子证据自身价值。但是,视听资料定义的口袋过大,使得新的证据类型有可能没有经过认真分析就轻易地划入这一证据种类中。有学者指出,“视听资料这个名称并不严谨,因为它同其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8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种:第一种,物证。指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工具,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二是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第六,
    • 刑事诉讼证据类型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10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定种类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