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包括哪些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申请回避;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6)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自诉人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4)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登记程序
(一)审核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实
应当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4、证据的名称来源
应当写明指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落款
自诉状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审核刑事自诉证据材料
1、审核身份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是否提交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没有提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
核对被告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被告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要求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核对罪证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是否提交了指控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提交了损失数额方面的证据材料;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提起自诉的,是否提交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没有提交前述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供。
3、核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三)登记立案
1、经审核,自诉状制作符合要求,自诉人、被告人身份明确,表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要件齐备,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即为立案受理。
2、经审核,自诉状制作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修改、补正。经修改、补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没有提交自诉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或者补充。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现场不能确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5、经审核,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诉,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经审核,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经审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对已经登记立案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进行调解。
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吗
300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有什么证据,刑事诉讼包括哪些证据
475人看过
-
刑事自诉刑事自诉中有哪些人
415人看过
-
刑事诉讼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况包括哪些
349人看过
-
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范围包括哪些,辩护权包括哪些?
169人看过
-
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什么?
40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范围,包括那些案例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被害人有证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
-
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是由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包括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8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包括:1、“告诉才处理”指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3、“公诉转自诉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
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包括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5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受到限制;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
-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费是多少,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26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见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