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复制、摘抄权利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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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民事行为或者民事事件发生争议,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对《公司法》修改前发生的行为进行诉讼,必须遵循旧《公司法》的规定,但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在实施过程中,旧《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能否也参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根据liba.com网站新《公司法》的适用,既符合当前中小股东弱势主体保护的趋势,也符合《公司法》修改的立法期待。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参照《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复制被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但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限制正当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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