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波,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富成大厦B座1201房。委托代理人耿*阳,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东路1155号3003室。授权代表人林*荣,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杨*军,众-鑫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恽*明,众-鑫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利德家园1号702室。原审第三人林*荣,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第一巷14号。原审第三人赵*茹,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4委。上诉人刘*波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波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且同时为原审第三人的林*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原审第三人赵*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4日**公司成立,股东为刘*波、强*敏,注册资金人民币1,712,500元,法定代表人刘*波。**公司章程有如下规定:
1、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公司设立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03年12月2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姚-磊、刘*波。其中刘*波拥有60%股份,姚-磊拥有40%股份。2004年2月12日,刘*波、姚-磊、林*荣签署《股份转让书》、《股东协议》、《章程修正案》,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嗣后,**公司股东的投资比例变更为:刘*波占40%、姚-磊占35%、林*荣占25%。2004年4月10日,刘*波、姚-磊、林*荣签署《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金1,171.25万元,其中刘*波投资468.5万元(增资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40%;姚-磊投资409.9375万元(增资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35%;林*荣投资292.8125万元(增资2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25%。同月14日,刘*波、林*荣、姚-磊分别将各自的增资缴入**公司开立于上海市南汇区三墩农村信用合作社验资资金专户存储。同月22日,刘*波、林*荣、姚-磊三方签署《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4年7月14日、9月8日、10月27日,下述7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人均为刘*波:1、名称为“自动启闭平开型窗/门的涡杆涡轮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699.2;2、名称为“自动启闭窗/门的推杆式传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698.4;3、名称为“隐形纱窗/纱-门的自动启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902.9;
4、名称为“纱-门/纱窗的转动轴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55714.0;
5、名称为“纱窗/纱-门的窗纱/门纱与窗框/门框接触的密封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260.1;
6、名称为“平移式隐形纱窗/纱-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259.8;
7、名称为“平开窗驱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320107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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