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和相关规定。双方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组织协调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双方可书面委托专业人士作为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是: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双方的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2。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4。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5。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6。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资 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工会基层组织会员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与工会基层组织的任期相同。因此,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的生成与工会基层组织的任期密切相关。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代表应当由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与工会基层组织的任期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与工会基层组织的任期相同。因此,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的生成应当遵循这一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的生成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通过贿选、拉票等手段,使得一些不符合资格的人选成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这不仅违反了工会法的规定,也损害了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的生成程序,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并加强公示和公开程序,确保代表的产生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同时,相关单位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民主意识,规范员工的行为,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的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员工权益的有效途径。工会作为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进行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得不符合资格的人选成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此,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并加强公示和公开程序,确保代表的产生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同时,相关单位也应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民主意识,规范员工的行为,避免不正当手段影响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的产生。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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