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5日上午,消费者潘先生到一家银行查消费卡余额时,在银行打出的消费明细单上突然发现一笔6670余元的不明账单,看了日期后,才慢慢想起这笔账的猫腻来。
原来,这笔莫名其妙的账单发生在一个星期前,即2004年4月7日晚,潘先生为招待朋友,在郑州一家大酒店安排了几桌酒席。结账时,潘先生来到收银台将存有20000余元的消费卡递给收银小姐:“同志,请用消费卡给我结账”。收银小姐将潘先生递过的消费卡插入机器后,让潘先生输入密码。可是,潘先生连续输了两次密码,收银小姐都说输不进去。“明明卡上有钱为什么输不进去呢?”正在潘先生纳闷时,收银小姐嗲声嗲气地说:“先生,不好意思啦,请你用现金付款吧!”潘先生想,既然密码输不进去,正好提包里还有现金,所以就没多想什么,把6670余元现金交给了她……
回去后,潘先生总感到这件事蹊跷,认为自己的消费卡在别的地方密码都没问题,怎么在这个酒店出了问题呢?事搁几天后,仍不放心的潘先生只好来到存钱的银行,让银行打个消费明细单查一查。这一查,还真的查出了问题。
知道是该酒店的收银小姐做的手脚后,潘先生就前来与她交涉,请她将多收的现金退出来。可是,收银小姐起初含糊其词,就是不认错。潘先生就让酒店调出当天的录象查,但酒店说录象只保留三天,当天的像已经删除。在无奈的情况下,潘先生突然又想起当天的消费单来。因为,消费单只有消费单签字才算有效。查一查消费单的签名不就查出来了吗?于是,潘先生请酒店调出消费单来查看是谁签的名。这一下,那个收银小姐露出了马脚,原来,她因为不知道潘先生的名字,就在消费单上签了她的名……经过与该店领导的交涉,最终那小姐将多收的6670余元退还于潘先生了。
原来,潘先生的消费卡密码并不是刷不上,而是收银小姐在下面搞得鬼。因为刷卡时,是收银小姐在柜台里的桌子上插的卡,而输密码的密码器是放在柜台上的,消费者在输密码时根本看不到里面的情况,密码输进输不进去,全由收银小姐说了算。所以,收银小姐正是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看到谁的消费卡上钱多时,将密码已经刷上的情况说成没有刷上,以便让消费者在付现金的同时,她也在下面完成了刷卡的程序,意图让粗心大意的消费者付双份钱,然后,她将消费卡打的单据拿去报账,收的现金却装进自己的腰包。
当然,刷了消费卡的账单必须有消费者签字才能生效。那么,收银小姐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呢?原来,她们是抱着“抓不住是侥幸,抓住了就狡辩”的心理,即:消费者交了现金走后,它们偷偷在消费者的消费卡交割账单上签上他人或者自己的名字拿去入账。假如消费者大意没有发现,那么,现金就成了收银小姐的囊中之物了。如果消费者找来,她们借故就说当时发现错误时,由于没有找到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已经走了,所以没法纠正等狡辩过关。
定性时分歧意见
在对该案定性时,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乘人不备,秘密将公私财物窃为己有的行为。本案的收银小姐正是这样,她以在柜台内插卡操作,让消费者在柜台上输密码的便利,佯称消费者的密码失效,输进了的密码说成没有输进,从而一箭双雕,不但划走了消费者卡上的钱,而且,还让消费者用现金结了账。这样,待消费者走后,她们秘密将现金窃走装进自己的腰包。收银小姐这种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所以构成了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该罪的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此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收银小姐在利用信用卡(即有人习惯称的消费卡)交易的过程中玩猫腻,将消费者数额高达6000余元的钱财妄图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了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收银小姐将消费者刷上密码的消费卡说成没刷上,隐瞒了事实真相,而这一方法的实施,正是为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之所以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有三个理由:首先,从形式上说,行为人、即收银小姐为了达到欺诈他人钱财的目的,她不但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法,而且又使用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也就是说,她一方面假装让潘先生输密码,一方面又把已经输进了密码欺骗说没有输进,以此诱引潘先生在刷卡的同时再掏出现金来结账,从而为她欺诈他人财物创造条件。其次,从内容和数量上说,收银小姐欺诈潘先生的现金数额属于较大。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以2000元为起点的,所以,本案收银小姐诈取潘先生6000余元现金已远远超过此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第三,之所以本案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因为诈骗罪虽然与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犯罪手段、客观方面等又有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盗窃罪是乘人不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非法的公私钱财的,而诈骗犯罪则是以公开的欺骗手段诈取非法的公私钱财的。信用卡诈骗的手段是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用信用卡透支来进行诈骗的,并且,该罪的成立又是法律特别限定的,即只能发生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而诈骗罪却没有上述种种限制。对照上述分析,本案收银小姐多收消费者钱财的手段既不是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也不属于上述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用信用卡透支这四种情况来进行诈骗的,所以只能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构成了诈骗罪。
【浏览次】
-
谎称怀孕属于欺诈吗
352人看过
-
谎称绑架他人亲属索取钱财的行为该定何罪
402人看过
-
利用短信验证码是否属于密码违法行为?
482人看过
-
哈尔滨社保卡消费密码
425人看过
-
消费欺诈归属于哪种法律行为?
159人看过
-
谎称能为他人子女找工作诈骗钱财进监狱
100人看过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
经营者谎称“清仓价”、“大出血”的促销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属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
-
-
社保卡账户密码是啥香港在线咨询 2024-03-02社保卡账户密码是123456。社保卡办理流程具体如下:1、将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明、1寸免冠电子照片等材料交至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2、工作人员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缴费的单据;3、根据缴费单据上指定的银行信息按月缴纳保险金。
-
银行凭密码支付后,由于密码方式的过失导致密码遭受损失,谁来担责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凭密码支付是存储双方在支付方式上的特殊约定。在凭密支付的存储关系中,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同时有证据表明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共同导致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银行应当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谎称高干亲戚诈骗钱财,怎么判刑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6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