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赔偿范围如下:
1、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2、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
一、专利权侵权民事赔偿纠纷的起诉流程如下: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申请专利的流程如下:
1、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后进行初步审查;
4、初步审查后即行公布;
5、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6、实质审查通过后,授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综上所述,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标准也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应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获利、给被侵权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按照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综合确定赔偿标准。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1、超过三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
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三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三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23条规定,权利超过三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三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针对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
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上述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依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这种要求被拒绝,专利权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要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实质审查可能还未开始,或者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要求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完全会出现专利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超过三年的现象。为此,《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于是,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二是专利授权之日;三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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