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于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和坦白的认定标准不同,对量刑的影响也不同。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坦白的,可以从轻,特殊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于某某案中,于某某在经谈话教育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部分受贿事实,并在单位等待处置,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然而,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罪行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自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本案中,于某某仅犯有受贿罪一罪,不存在针对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因此,如何认定“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颇为关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于某某仅如实供述了同种罪行中的60万元数额,低于未交代的90万元数额,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有观点认为,对90万元不认定为自首,但对60万元可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自首作为量刑情节,是针对特定罪行而言,不能将数罪并罚情形下的自首认定规则适用到同种数罪情形的自首认定上。本案中,针对于某某仅犯有受贿罪一种罪行,自首只存在构成与不构成问题,不存在部分构成与部分不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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