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代位权的特点是: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
3、代位权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不是诉讼权,而是实体权。
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反映债务的外部效力。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利。
三、代位诉讼的限制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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